花蓮縣萬榮鄉立幼兒園
行為人:張逸仙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12,000元
5 筆裁罰紀錄,涉及 2 間園所。本站資料版本日期:2026-10-02。
行為人:張逸仙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12,000元
行為人:江保春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12,000元
負責人:梁光明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12,000元
行為人:胡旻安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6,000元
負責人:艾石生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