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私立惠揚小耶魯幼兒園
負責人:鍾得水
第32條第2項互助式教保服務機構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罰鍰:60,000元
46 筆裁罰紀錄,涉及 20 間園所。本站資料版本日期:2026-10-02。
負責人:鍾得水
第32條第2項互助式教保服務機構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罰鍰:60,000元
負責人:鍾得水
第32條第2項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罰鍰:60,000元
行為人:林淑娟
第30條第1項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8,000元
負責人:鍾得水
第30條第1項教保服務機構有其他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6,000元
負責人:黃耀寬
第12條第5項-教保及照顧服務禁止規定教保服務機構違反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禁止規定。
罰鍰:6,000元
負責人:鍾得水
第32條第2項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罰鍰:60,000元
負責人:鍾得水
第31條第3項幼兒園幼童專用車標識、接送幼兒、駕駛人或隨車人員未符規定。
罰鍰:45,000元
行為人:張祐瑀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15,000元
行為人:陳依屏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15,000元
負責人:陳秀珍
第16條第4項教保服務機構違反不適任認定、通報之相關規定。
罰鍰:6,000元
負責人:陳秀珍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18,000元
行為人:羅雨姍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6,000元
負責人:鍾得水
第31條第3項幼兒園幼童專用車標識、接送幼兒、駕駛人或隨車人員未符規定。
罰鍰:18,000元
負責人:江保樺
第15條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將進用教職員資料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罰鍰:50,000元
負責人:鍾得水
第15條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將進用教職員資料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罰鍰:50,000元
負責人:鍾得水
第16條第4項幼兒園班級師生比違反規定。
罰鍰:60,000元
負責人:鍾得水
第32條第2項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罰鍰:60,000元
行為人:甘碧珠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180,000元
負責人:鍾得水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40,000元
負責人:蔡政曄
第48條第4項幼兒園兼辦國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幼兒園違反人員編制、管理或設施設備之規定。
罰鍰:9,000元
負責人:張碧娟
第16條第4項教保服務機構違反不適任認定、通報之相關規定。
罰鍰:6,000元
行為人:阮麗敏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6,000元
負責人:謝玉卿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6,000元
負責人:蔡政曄
第31條第3項幼兒園幼童專用車標識、接送幼兒、駕駛人或隨車人員未符規定。
罰鍰:9,000元
行為人:王盈儒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6,000元
行為人:邱雅筑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60,000元
負責人:趙婉娟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10,000元
負責人:趙婉娟
第16條第4項幼兒園班級師生比違反規定。
罰鍰:60,000元
行為人:何宜橙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60,000元
負責人:林錦霞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10,000元
負責人:魏綉鳳
第43條第3項-費用超收幼兒園收費超過備查數額及項目。
罰鍰:60,000元
負責人:陳秀珍
第16條第1項-班級人數幼兒園編班違反班級人數限制。
罰鍰:60,000元
負責人:陳秀珍
第16條第4項幼兒園班級師生比違反規定。
罰鍰:60,000元
負責人:陳秀珍
第32條第2項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罰鍰:60,000元
負責人:紀美惠
第43條第3項-費用超收幼兒園收費超過備查數額及項目。
罰鍰:60,000元
負責人:蔡丁財
第48條第3項兼辦國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幼兒園違反學生交通車之相關規定。
罰鍰:18,000元
負責人:蔡丁財
第48條第3項兼辦國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幼兒園違反學生交通車之相關規定。
罰鍰:9,000元
負責人:陳碧華
第8條第6項--招收人數限制
罰鍰:6,000元
負責人:王平西
第26條第3項
罰鍰:6,000元
負責人:郭宏仁
第38條第2項
罰鍰:6,000元
負責人:黃耀寬
第26條第2項
罰鍰:6,000元
負責人:江保樺
第38條第2項
罰鍰:6,000元
負責人:劉建財
第38條第2項
罰鍰:6,000元
負責人:鍾宏東
第26條第2項
罰鍰:6,000元
負責人:張玉花
第8條第6項--招收人數限制
罰鍰:6,000元
負責人:魏綉鳳
第38條第2項
罰鍰: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