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私立倍幼安幼兒園
行為人:蕭玉芳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6,000元
9 筆裁罰紀錄,涉及 4 間園所。本站資料版本日期:2026-10-02。
行為人:蕭玉芳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6,000元
負責人:侯貞伊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6,000元
負責人:侯貞伊
第16條第4項幼兒園班級師生比違反規定。
罰鍰:60,000元
負責人:李惠蜜
第43條第3項-收費備查幼兒園收費數額未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罰鍰:60,000元
負責人:李惠蜜
第43條第3項-費用超收幼兒園收費超過備查數額及項目。
罰鍰:60,000元
負責人:王儒龍
第38條第2項
罰鍰:6,000元
負責人:李惠蜜
第16條第4項
罰鍰:30,000元
負責人:黃銘俊
第26條第2項
罰鍰:6,000元
負責人:黃銘俊
第8條第6項
罰鍰: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