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私立冠迪幼兒園
負責人:戴兆庭
第32條第2項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罰鍰:60,000元
23 筆裁罰紀錄,涉及 12 間園所。本站資料版本日期:2026-10-02。
負責人:戴兆庭
第32條第2項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罰鍰:60,000元
行為人:江怡君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60,000元
負責人:戴兆庭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60,000元
行為人:江怡君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60,000元
負責人:戴兆庭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60,000元
行為人:林雅萍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6,000元
行為人:林雅萍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6,000元
負責人:張世明
第31條第2項-載運人數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載運人數未符規定。
罰鍰:9,000元
負責人:戴兆庭
第16條第3項教保服務機構未依規定配置專任教保服務人員。
罰鍰:6,000元
行為人:江怡君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30,000元
負責人:戴兆庭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60,000元
負責人:徐瑞蓮
第43條第3項-費用超收幼兒園收費超過備查數額及項目。
罰鍰:60,000元
負責人:呂明麗
第41條第4項幼兒園追蹤評鑑項目仍未改善通過。
罰鍰:6,000元
負責人:江有德
第43條第2項幼兒園未經核准即招收兒童進行課後照顧服務。
罰鍰:60,000元
負責人:張世明
第26條第2項
罰鍰:6,000元
負責人:張進偉
第16條第4項
罰鍰:3,000元
負責人:張進偉
第43條第3項--課後照顧
罰鍰:6,000元
負責人:張吳淑女
第26條第2項
罰鍰:6,000元
負責人:楊玉菁
第43條第2項
罰鍰:150,000元
負責人:張吳淑女
第8條第6項--招收人數限制
罰鍰:6,000元
負責人:古順青
第8條第6項--招收人數限制
罰鍰:6,000元
負責人:吳文星
第43條第2項
罰鍰:60,000元
負責人:夏美慧
第26條第2項
罰鍰: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