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新屋區新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行為人:林幸屏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30,000元
13 筆裁罰紀錄,涉及 2 間園所。本站資料版本日期:2026-10-02。
行為人:林幸屏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30,000元
行為人:鄭茹謙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6,000元
行為人:陳千蕙
第30條第1項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6,000元
負責人:邱正剛
第33條第1項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行為。
罰鍰:6,000元
負責人:彭桂容
第16條第4項
罰鍰:60,000元
負責人:彭桂容
第16條第4項幼兒園班級師生比違反規定。
罰鍰:60,000元
負責人:彭桂容
第32條第2項
罰鍰:60,000元
負責人:彭桂容
第32條第2項幼兒園進用未具資格者從事教保服務。
罰鍰:60,000元
負責人:彭桂容
第43條第3項-收費備查
罰鍰:60,000元
負責人:彭桂容
第43條第3項-收費備查互助式教保服務機構收費數額未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罰鍰:60,000元
負責人:彭桂容
第37條第3項
罰鍰:6,000元
負責人:彭桂容
第43條第2項
罰鍰:60,000元
負責人:彭桂容
第8條第6項--招收人數限制
罰鍰:6,000元